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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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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公安廳關于受理設立保安服務公司申請的公告
    日期:2016-04-05閱讀:4263次

        根據《保安服務管理條例》、《公安機關實施<保安服務管理條例>辦法》(公安部令第112號,以下簡稱《辦法》)、《公安部關于印發<公安機關執行保安服務管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通知》(公通字[2010]43號)和《浙江省公安廳關于印發〈保安服務公司審批細則(試行)〉的通知》(浙公通字〔2011〕124號,以下簡稱《通知》)的規定,現就2013年受理設立保安服務公司申請公告如下:

        一、自2013年8月12日起至9月15日止,本省各設區市公安局受理設立保安服務公司申請,申請設立保安服務公司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截止日前將全部申請資料送達各設區市公安局,逾期不再受理。

        二、調整“保安服務公司審批評分辦法”中“主要管理人員”部分評分標準,具體如下:

        1、“評分標準”第一項“根據擬任保安服務公司主要管理人員所提供的軍隊、公安、安全、審判、檢察、司法行政或者治安保衛、保安經營管理工作經驗證明,工作年限滿5年以上的,每增加1年加1分,最高不超過20分。擬任的法定代表人和總經理、副總經理按標準各自評分,其平均分為此項最終得分。”調整后為“擬任的保安服務公司主要管理人員,必須有軍隊、公安、安全、審判、檢察、司法行政或者治安保衛、保安經營管理工作滿5年以上的經歷,并提供相關經驗證明,得15分。”

        2、評分標準第四項“副總經理2名以上的,加5分。”調整后為“副總經理1名的,加5分;2名以上的,加10分。”

        三、公安機關嚴格按照《通知》的規定受理,其中“保安服務公司審批評分辦法”規定的“注冊資金、主要管理人員、公司住所、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等四項評分標準的每一項所得分不得低于該項分值的30%。

                                             浙江省公安廳

                                          2013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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